制定缘由早现端倪 /b>
从上世纪五十年代起,我国领导人就有了编撰全新民法典的意愿。财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,其重要性显而易见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,民法的必要性更加突出,所以国家早早便产生了制定民法典的念头。
此事非同小可。民法典体系庞大,承载着基础性的价值。在众多法规中,它独占“法典”之名,显示出其重要地位。这也反映出,国家制定民法典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决定。
历史上的法典先驱 /b>
两百多年前,法国公布了《民法典》,而一百年前,德国也推出了自己的《民法典》。这两部法律都名为“法典”,且仅涉及民法范畴。从这个角度看,民法法典的编纂形式有着漫长的历史传统,并非我国一时兴起的行为。
英美法系国家,如英联邦成员国和美国,并未设立国家级的成文法典,而是实行“判例法”体系。相对而言,大多数国家则会编纂成文法典。在这些国家中,法国、德国及其追随者形成了大陆法系,也被称作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。
法国式法典架构 /b>
法国民法典划分成三个主要部分,分别是关于人的法律、与财产相关的法律以及获取财产的方法。这样的结构比较简单,便于大众对民法典中关于人与财产的基础知识有更透彻的认识。
法国民法典缺乏总则的设定,对财产关系的划分也不够精确,整体上展现了一个较为宽泛的体系架构。这一状况是当时法国法律发展与社会现实的必然产物,同时也与那个时代的特定环境密切相关。
德国式法典革新 /b>
德国民法典在参考法国民法典的同时,也引入了新的元素。它将婚姻家庭法从人法中分离,单独成章。此外,还从人法中提取了关于行为主体资格的规定,与婚姻家庭法合并,形成了总则部分。
德国的民法典在细节处理上比法国版本更为细致,结构上也更为稳固。尽管这部法典在1896年问世,比法国民法典晚了整整一百年,但它无疑是一部升级版的民法典,体现了德国法学界对法律体系深入研究和创新的成果。
各国模仿与选择 /b>
日本在编纂民法典的早期,模仿了《法国民法典》的范例,因其当时在民法典领域享有盛誉。但后来,在编纂过程中,得知德国正在着手编制一部更为先进的民法典,一经了解,便对其赞赏有加,于是决定转向研究德国的民法典编制方法。
日本的决策也充分展示了德国民法典的显著优势。许多采用大陆法系的国家都纷纷效法德国民法典的模式。大陆法系的核心在于编制清晰的法律典籍,这类典籍易于传播和掌握。德国民法典在立法技艺上堪称楷模。
法典的历史传承 /b>
《德国民法典》虽然技术层面较高,却不能完全替代那部比它历史更悠久一百年的《法国民法典》。若把《德国民法典》看作是《法国民法典》的升级版,那么《法国民法典》就像是把罗马法融入其中的陈年老酒,换上了新装。
“旧瓶”是指源自罗马法的那些观念、法则和形式,“新酒”则代表了对个人权利和尊严的坚守。现今的民商事法律,大多源自罗马法的延续。罗马法最为完善的表现——《国法大全》问世至今已有千年,其影响力对后世法律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。
编纂我国民法典时,我们可能会参考哪些国家在法律制定方面的先进经验?若您觉得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,欢迎点赞并分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