专利审查中,公知常识往往扮演着决定性的角色,其重要性对专利能否获批至关重要。然而,审查员滥用这一常识来拒绝申请的现象频繁发生,这成为了该行业的一大难题。
公知常识的滥用
公知常识被过度使用的情形相当常见。在审查过程中,即使没有找到确切的对比资料,审查员也可能因为认为差异不够创新,便草率地将其判定为公知常识。比如,不少案例中,审查员未深入调查,仅以公知常识为由拒绝申请,这种追求效率却忽视严谨性的做法。部分审查员长期如此操作,导致申请者的权益受损,众多创新成果被错误判定,严重打击了行业的创新热情。
业界对此种过度的行为已有非议,有人戏谑道:“提供一份对比资料,我就能用公众常识驳倒整个世界。”这虽是玩笑,实则反映了申请者对这种现象的无力感与不悦。
主动举证的必要性
在公知常识被过度使用的背景下,积极提供证据显得尤为关键。一旦审查员认定某些特征属于公知常识,我们必须指出,本申请中解决问题的方法与该领域普遍采用的公知方法并不相同。以LED灯支架的例子来说明。
复审委员会在这个案例中的做法很值得学习。他们提出,该领域的工程师们普遍缺少改进的动力。同时,他们还指出,在处理LED灯延长照明的问题时,常规的做法是使用发光带或发光条,却很少考虑对LED灯的支架进行扩展连接。这一点充分证明了本申请的技术手段并非是众所周知的,从而有力地反驳了审查员的不合理判断。
主动举证的作用
主动提出证据虽不能保证胜利,却发挥着不容小觑的作用。首先,它能在心理层面影响审查员。即便审查员起初认为某些差异是众所周知的知识,一旦我们提供了合理的反驳证据,他的看法可能会发生改变。
在一些案件里,若申请人提出业内熟知的方案,若审查员坚持己见,便需寻觅更充分的证据。若其未能找到,便可能批准专利。这为申请人赢得了授权机会,凸显了主动提供证据的积极作用。
通过对比文件反驳
除了积极提供证据,还有其他处理方式。比如,可以将审查员所认定的与本次申请内容相似的部分单独提取出来,然后尝试将这些部分重新组合,看是否能构成本次申请。在此过程中,应特别关注组合时遇到的难题或阻碍。以一个机械零件创新申请的审查为例。
申请人发现,拼接而成的结构无法正常运作,并且缺少必要的连接部分。这些内容在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中并未出现。据此,可以有力地反驳,突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根本不同,防止被错误地认为是常识。
区别特征的整体考量
在思考公共知识时,得全面考虑其差异点。评估现有技术是否提供了某种启发,不能仅着眼于差异点本身。在回答公共知识问题时,争论的焦点不在于差异点是否属于公共知识,而在于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否为公共方法。有些审查员容易陷入只关注差异点的误区,这常常会导致错误判断。正确做法是,从整体技术方案的角度来评估其创新性。
对公知常识判定的期望
公知常识的判断需更公正。审查员不应仅凭个人想法轻易断定某项特征属公知常识。审查过程中,需全面审视技术方案的整体性,并充分评估申请人的证据和观点。申请人期望审查员在判断公知常识时能提供明确依据,而非模糊地做出对自己不利的决定。这不仅能保障申请人的权益,还能促进行业创新氛围的形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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